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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為鼓勵演藝團隊提升創作潛力,健全經營管理機制,協助在地團隊往國際級規模發展,本計畫特於本市常態藝文補助與文化部分級扶植團隊獎助間之成長階段,提供較充裕金額,協助深耕發展創作及行政專業機制,拓展下一階段發展能量。二、對象 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登記立案,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之演藝團體,且已有公開演出或舉辦其他相關活動之經驗。三、資格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演藝團體,得列為獎勵對象: 1.在臺北市登記立案滿2年以上。 2.每年至少有二場以上於本市境內演出。 3.聘有專職行政人員或團員。 4.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且具長期發展 之核心演出計畫。(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得優先列為獎勵對象: 1.年度計畫應至少提出一項年度演出製作 含新編或 舊作重製,具有臺北元素或 意象者尤佳。 2.年度計畫具有國際交流活動。 3.有外聘專業人才駐團指導。 四、限制 (一)立案不滿2年之演藝團隊。(二)入選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國藝會當年度演藝團隊年度獎助專案。(三)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或國藝會補助者。(四)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五)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六)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五、申請期間 每年以受理一次為原則,各年度上半年公告申請,詳細時間將公佈於文化局網站,內容以公告為準。請於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填寫並列印,併同所有附件於截止日前(以郵局郵戳為憑)送至本府文化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文創發展科) 六、完整資訊及聯絡窗口 臺北市文化局 電話: 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516